《选举法》规定“两个可以”涉嫌侵犯公民权利

作者:田奇庄 发表时间:2009-11-9 10:55:34

最近全国人大决定修改选举法,我认为,其中的“两个可以”之条款非常荒唐,需要做出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笔者认为,“两个可以”侵犯了公民的选择权与知情权,应改为“两个必须”。

表面看来“两个可以”是中性词,但实质上却有鲜明的倾向性。有了“两个可以”,那些不够格的代表候选人断然不会主动会见选民。因为人的天性是趋利避害,如果不利于当事人,用“必须”、“责成”、“务必”要求,当事人也难主动。如果有利于当事人,用“不得”、“不许”、“严禁”也难阻挡。

有道是丑媳妇怕见公婆。在“可以”自由选择的情况下,那些不愿承担代表责任,只想从代表名誉中捞取好处的所谓代表候选人怎么可能主动会见选民。试想,法律如果规定法官“可以”依法判决,警察“可以”遵守六条禁令,公民“可以”遵守法律,欠债者“可以”偿还债务……社会将出现何等乱象。

选举的目的是让公民挑选代替自己行使政治权利的人,选民们出让自己神圣的政治权利,《选举法》则要用制度保证选民选择最好的代理人。然而现行《选举法》却用“两个可以”,为代表候选人躲避选民提供法律依据。

常言道,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有比较才有鉴别。选民不知代表候选人的政治主张,不知候选人品行如何,有没有参政能力,听不到任何承诺,甚至不知道长得什么样子——连见面的机会都没有,怎么可能选出自己满意的人大代表?

设计这样的“隔山买老牛”选举法,涉嫌侵犯对公民权利,极有可能致使选民做出违背本意的选择。事实上,正因为《选举法》的不合理,造成了人大代表选举的不正常。一些人大代表不具备履行职责能力,其中不乏哑巴代表(从不发言)、三手代表(见面握手、表决举手、听报告拍手)。黑社会老大、无良老板、贪官污吏成为人大代表早已不是新闻。

事实证明,不与选民见面,不征求选民意见,不向选民做出承诺的“三不”候选人,不可能成为选民利益的代表,这一次修改《选举法》不应给“三不”候选人提供可乘之机。

在集市上买个骡子马还得牵出来溜溜,人大代表行使的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权利,如果双方连面也不能见,与封建时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还有什么差别。包办婚姻几十年前就行不通了,疑似包办选举的“两个可以”之规定也该改变了。